司法院院字第122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21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22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3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18年8月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06 頁 | |
刑事告訴雖得委人代行,所委之人,亦不問其係屬律師與否,然律師代行告訴,依現行法令尚不能與民事代理人、刑事辯護人視同一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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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18年8月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06 頁 | |
刑事告訴雖得委人代行,所委之人,亦不問其係屬律師與否,然律師代行告訴,依現行法令尚不能與民事代理人、刑事辯護人視同一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