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40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23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4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4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2 条 ( 18.09.24 ) |
外国人得任中国之公司股东、董事或监察人,应以该公司章程及现行法令无限制为限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239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40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41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1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1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总则施行法 第 2 条 ( 18.09.24 ) |
外国人得任中国之公司股东、董事或监察人,应以该公司章程及现行法令无限制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