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51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25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25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5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9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205、206 条 ( 19.12.26 ) |
会款长码、短码之比较,其差额衡以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,依民法第二零六条之规定,即属违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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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4年3月2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079 页 | |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205、206 条 ( 19.12.26 ) |
会款长码、短码之比较,其差额衡以利率超过周年百分之二十者,依民法第二零六条之规定,即属违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