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3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272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273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274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1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1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原检察官仅就第一审判决赘引之刑法第八十四条提起上诉,既与内容无涉,即无上诉之必要,如已送第二审法院,自可由第二审检察官将其上诉撤回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