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7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276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277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278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4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债务人之不动产,经法院宣示假扣押后,尚在抗告中,复将该不动产为设定抵押权之登记,自得依不动产登记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涂销其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