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7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27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27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27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4年5月2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4 頁 | |
債務人之不動產,經法院宣示假扣押後,尚在抗告中,復將該不動產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,自得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塗銷其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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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4年5月2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04 頁 | |
債務人之不動產,經法院宣示假扣押後,尚在抗告中,復將該不動產為設定抵押權之登記,自得依不動產登記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塗銷其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