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81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28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28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28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5月2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07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受徒刑人并科罚金,如无力完纳易科监禁,原与执行徒刑有别,而假释监犯,祇须受徒刑之执行,又为刑法第九十三条所明定,纵受徒刑人因不能缴纳罚金,同时折易监禁,并定有与徒刑并执行之期间,应认为执行徒刑在先,倘经过徒刑法定期间,悛悔有据,自得准予假释,惟假释后对于残馀之监禁日数,不能缴纳罚金,仍得继续易以监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