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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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6月1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8 页 | |
村街长从事于村街公务,既有该省单行法令可据,如与中央法令尚无抵触,自得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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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街长从事于村街公务,既有该省单行法令可据,如与中央法令尚无抵触,自得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