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295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29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29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29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6月1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18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村街长从事于村街公务,既有该省单行法令可据,如与中央法令尚无抵触,自得认为刑法上之公务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