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1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3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3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8月15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12 页 | |
法院批示,其性质若系关于刑事案件之裁定,能否抗告,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四条至第四百十六条之规定办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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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批示,其性质若系关于刑事案件之裁定,能否抗告,应适用刑事诉讼法第四百十四条至第四百十六条之规定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