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1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30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31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32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18年8月1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: 第 2 冊 112 頁 | |
法院批示,其性質若係關於刑事案件之裁定,能否抗告,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至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辦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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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批示,其性質若係關於刑事案件之裁定,能否抗告,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四條至第四百十六條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