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32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32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32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32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4年10月2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140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2、315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十二条第一项规定,提起自诉,应向管辖法院提出自诉状为之,其以言词向检察官,声请移送自诉,自非合法,但如具有自诉状,并经检察官移送法院,即应依法受理,不得认起诉程序违背规定,谕知不受理之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