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0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0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0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0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6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7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请求离婚,系以离婚请求权为其诉讼标的,请求同居,系以同居请求权为其诉讼标的,并非以两造间之婚姻关系为诉讼标的,对于请求离婚之本诉,提起请求同居之反诉,或对于请求同居之本诉,提起请求离婚之反诉,其反诉之诉讼标的,与本诉并不相同,应另征收审判费用。

声请书

  附江西高等法院原呈

  案据署江西临川地方法院院长吴树基呈称。窃查本院办理民事诉讼。具有疑义四点。应请解释。缕陈如左。(一)江河及其他公有之水面。人民虽得使用。但其所有权应属于国家。业经院字第一零七九号解释有案。兹有前清堂谳。将江河或公有水面。断为私人所有。显与上开解释抵触。该堂谳是否有效。(二)前清堂谳。可否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七款确定判决。兹有二说。(1)谓前清堂谳。如其内容系终结诉讼之判断。即与现行法上之确定判决无异。当事人自不得对于堂谳已判断之诉讼标的。再行起诉。(2)谓前清堂谳。无实体法之依据。全凭自由臆断。既不具判决之刑式。又无送达及上诉诸程序之规定可资守。每因当事人翻控。辄又随时变更。另为堂谳。更不知至何状况谓之确定。自难视为现行法上之确定判决。(三)设有甲、乙在公用水面分段芔渔。因渔场区域有所争执。以致管辖上发生疑问。(1)说、谓渔业法第三十二条既有渔业人间关于渔场之区域有争执者。其关系人得呈请该管行政官署裁定之。法院应无管辖权限。(2)说、谓甲、乙两方均未依照渔业法规定。呈请登记。取得渔业权。依同法第四十八条。及同法施行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。其从前渔业权利已以废业论。即无渔业法之适用。既有出渔之事实。不妨由受诉法院根据其提出之证物。为实体上之裁判。(四)按本诉与反诉之诉讼标的相同者。反诉不另征收审判费。修正诉讼费用规则第四条定有明文规定。设有本诉离婚反诉同居。或本诉同居反诉离婚。可否认为诉讼标的相同。不另征收审判费用。以下四点俱有疑义。亟应呈请解释。理合备文呈请鉴核。转请解释示遵等情。据此。理合呈请钧院俯赐解释下院。以凭转饬遵照。谨呈司法院院长居。江西高等法院院长鲁师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