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0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40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40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41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2月6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8 頁 | |
縣判應送覆判者,不因經過上訴期間而確定,雖其判決當時係在舊刑法時代,引律并無錯誤,但覆判時業在刑法施行後,法律已有變更,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,為更正之判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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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41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2月6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8 頁 | |
縣判應送覆判者,不因經過上訴期間而確定,雖其判決當時係在舊刑法時代,引律并無錯誤,但覆判時業在刑法施行後,法律已有變更,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,為更正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