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09號解釋

司法院院字第1408號解釋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
院字第1409號解釋》
司法院院字第1410號解釋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2月6日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08 頁


因為作品司法性質,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。

  縣判應送覆判者,不因經過上訴期間而確定,雖其判決當時係在舊刑法時代,引律并無錯誤,但覆判時業在刑法施行後,法律已有變更,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及覆判暫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,為更正之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