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0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0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0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1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6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县判应送覆判者,不因经过上诉期间而确定,虽其判决当时系在旧刑法时代,引律并无错误,但覆判时业在刑法施行后,法律已有变更,应依刑法第二条第一项及覆判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,为更正之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