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10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09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10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11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8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258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依民法第一条之规定,须法律无规定者,始适用习惯,解除契约,按照同法第二五八条规定,应向他方当事人以意思表示为之,如新校长对于教员未经表示解约,则虽有以不另发聘书为默示解约之习惯,亦不生解约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