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11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1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1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1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2月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0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项,乃就法院未认清算人有解任之必要时特设之规定,倘法院认公司解散后之清算人有违法或不称职情事,而有解除任务之必要,自得依民法总则第三十九条之规定,解除其任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