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5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5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5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5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3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48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8、266、267、268 条 ( 24.01.01 )
     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131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内赌博财物,非公共场所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罪。

  (二)以营利为目的,将自己居住家宅抽头供赌者,其家主户主如有犯意联络,自应共负刑责,至其他在场与赌之人,既非在公共或公众得出入之场所,即不成立犯罪。

  (三)现任职员之住宅,有事实足信为有人在内犯赌博罪而情形急迫者,司法警察依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三款,固得迳行搜索,但来文所问,并无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或第二百六十八条情形,既不成立犯罪,自亦不得实施拘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