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58號解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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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5年3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48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28、266、267、268 條 ( 24.01.01 ) 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131 條 ( 24.01.01 ) |
(一)在自己住宅或家室內賭博財物,非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不成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罪。
(二)以營利為目的,將自己居住家宅抽頭供賭者,其家主戶主如有犯意聯絡,自應共負刑責,至其他在場與賭之人,既非在公共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即不成立犯罪。
(三)現任職員之住宅,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賭博罪而情形急迫者,司法警察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款,固得逕行搜索,但來文所問,并無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或第二百六十八條情形,既不成立犯罪,自亦不得實施拘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