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7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7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7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7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4月1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64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私盐轻微案件,在盐务缉私机关未予照章处罚,送请法院究办者,法院应依私盐轻微案件处罚章程第三条规定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