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49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49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49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49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5月15日
资料来源: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79 页法院办理民事执行实务参考手册(附录)第 5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125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执行名义上债权人所有之请求权,虽已罹时效而消灭,执行法院仍应依债权人之声请,予以执行,惟债务人得主张时效,提起执行异议之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