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0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0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0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0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87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94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所谓无自救力之人,系指其人无维持其生存所必要之能力而言,年力健全之妇女,不能仅以无资金、技能或未受教育为无自救力之原因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