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1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1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1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2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6月25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296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危害民国案件,仿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第七条组织临时法庭审判者,受判决人得依刑事诉讼法声请再审。

  (二)共产党人之自首,如在犯罪发觉之后,即与修正共产党人自首法之规定不合,自不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