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1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51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51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2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6月2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6 頁 | |
(一)危害民國案件,仿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組織臨時法庭審判者,受判決人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。
(二)共產黨人之自首,如在犯罪發覺之後,即與修正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不合,自不得免除其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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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5年6月25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96 頁 | |
(一)危害民國案件,仿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組織臨時法庭審判者,受判決人得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。
(二)共產黨人之自首,如在犯罪發覺之後,即與修正共產黨人自首法之規定不合,自不得免除其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