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77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76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77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78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11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1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规则,所得管收者,仅以民事被告人为限,民事被告人如系团体,其代表人不过居于法定代理人之地位,被告人纵有不遵判履行情事,要不得将其代表人予以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