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7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57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7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11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1 頁 | |
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,所得管收者,僅以民事被告人為限,民事被告人如係團體,其代表人不過居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,被告人縱有不遵判履行情事,要不得將其代表人予以管收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57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57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57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5年11月20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41 頁 | |
依管收民事被告人規則,所得管收者,僅以民事被告人為限,民事被告人如係團體,其代表人不過居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,被告人縱有不遵判履行情事,要不得將其代表人予以管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