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7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7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7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8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11月2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3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债务人所有之不动产,因执行实施强制管理,并命不动产之承租人按期向管理人给付租金,承租人自不得以押金有无著之虞为借口,而主张于押金内扣抵,若承租人因此抗不交租,管理人自得提起交租或交出租赁物之诉。又该租赁物纵经拍卖,其租赁契约,对于拍买人仍继续存在,其押金即可认为对于拍买人之债权,不能就租赁物之卖得金,主张优先受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