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82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8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8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8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11月26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45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95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限制行使之银币,在兑换期间内,仍应认为刑法上之通用货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