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594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593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594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595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5年12月1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57 页

相关法条:民法 第 56 条 ( 19.12.26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商会职员之改选,依商会法第十九条,仅规定任期及改选方法,至改选会之召集违法或有不当情事,该法既未订明由其监督官署得以行政职权宣告其选举结果为无效,则遇有此项情事发生,祇可依私法关系,由会员提起确认无效之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