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11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10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11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12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2 页

相关法条:商标法 第 2 条 ( 24.11.23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袭用他人夙著盛誉之注册商标,使用于非同一商品,如其性质相同或相似,易使人误认其商品为他人出品而购买者,即属欺罔公众之一种,自应适用商标法第二条第四款之规定,至同条第六款,系对于使用同一商品之标章所加之限制,与商品之性质相同或相似者有别,不得援引该款,仅以同一商品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