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14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3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14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5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5 页 | |
关于保安处分之判决,固得提起上诉,但据来呈所述情形,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,不得上诉 (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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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5 页 | |
关于保安处分之判决,固得提起上诉,但据来呈所述情形,依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,不得上诉 (县司法处刑事案件覆判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同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