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14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3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614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5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1月1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5 頁 | |
關於保安處分之判決,固得提起上訴,但據來呈所述情形,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不得上訴 (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同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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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615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1月11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375 頁 | |
關於保安處分之判決,固得提起上訴,但據來呈所述情形,依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不得上訴 (縣司法處刑事案件覆判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同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