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16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1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7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、311 条 ( 24.01.01 ) |
诬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意图为其构成要件,于侵害国家法益外,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之故意,被诬告人固可提起自诉,其向检察官告诉,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者,亦得声请再议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5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16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17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月1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77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235、311 条 ( 24.01.01 ) |
诬告罪以有使他人受刑事或惩戒处分之意图为其构成要件,于侵害国家法益外,同时具有侵害个人法益之故意,被诬告人固可提起自诉,其向检察官告诉,经检察官不起诉处分者,亦得声请再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