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2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61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2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63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0月2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39 页 | |
对于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处分声请再议,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定七日期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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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0月2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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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上级法院首席检察官驳回处分声请再议,准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所定七日期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