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30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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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2月16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87 页 | |
相关法条:公务员交代条例 第 10 条 ( 20.12.19 ) |
公务员因恐交代不清,而于交代前逃匿,或因亏款潜逃,致交代无从进行者,均应适用公务员交代条例第十条关于交代不清之规定。惟该条下段所载查封其财产抵偿一语,系指行政官署得向管辖法院为此声请之意,并非谓行政官署得自为处分,该条于查封财产之下,既载有抵偿字样,则属于拍卖程序,而不属于假扣押程序。至此项声请,迳由亏款人员所属之行政官署为之,抑或委托该人员住所地之行政官署为之,均无不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