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34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33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34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35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2月2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390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被处有期徒刑,正在缓刑期内,仍得当选为商会或同业公会委员。

  (二)商会及同业公会之委员,虽在缓刑期内,但既已受刑之宣告,如经会员大会认为有重大不正当之行为,亦得议决令其退职。至候补委员,除别有关于委员之解任原因外,仍不得停止其递补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