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52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5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5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5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4月22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06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40、302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(一)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配偶之人,包括有妇之夫在内。

  (二)单纯略诱有配偶之人,依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项处断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