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72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7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7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67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5月1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25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警械使用条例第三条第三款所谓要犯,系指依案情可认为重要人犯者而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