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99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698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699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00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7月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0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( 24.01.01 ) |
单纯诬告他人吸食鸦片,不包括在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之诬告罪内,普通法院有权审判,如受军事机关委任之地方政府,系用兼理司法县政府刑庭名义而为判决,并有合法上诉,该管之上级法院,亦自有权纠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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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26年7月8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0 页 | |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( 24.01.01 ) |
单纯诬告他人吸食鸦片,不包括在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之诬告罪内,普通法院有权审判,如受军事机关委任之地方政府,系用兼理司法县政府刑庭名义而为判决,并有合法上诉,该管之上级法院,亦自有权纠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