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9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69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69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0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7月8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0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169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单纯诬告他人吸食鸦片,不包括在禁烟治罪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之诬告罪内,普通法院有权审判,如受军事机关委任之地方政府,系用兼理司法县政府刑庭名义而为判决,并有合法上诉,该管之上级法院,亦自有权纠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