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699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698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699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00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6年7月8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0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( 24.01.01 ) |
單純誣告他人吸食鴉片,不包括在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誣告罪內,普通法院有權審判,如受軍事機關委任之地方政府,係用兼理司法縣政府刑庭名義而為判決,并有合法上訴,該管之上級法院,亦自有權糾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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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6年7月8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50 頁 | |
相關法條: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9 條 ( 24.01.01 ) |
單純誣告他人吸食鴉片,不包括在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規定之誣告罪內,普通法院有權審判,如受軍事機關委任之地方政府,係用兼理司法縣政府刑庭名義而為判決,并有合法上訴,該管之上級法院,亦自有權糾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