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09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08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09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10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9月30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59 页
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中央银行依储蓄银行法第九条之规定,保管储蓄银行交存之公债库券等项,其保管行为,虽系根据行政法令,与当事人间因契约而发生寄托关系之性质不同,惟关于保管物品毁损赔偿之责任,行政法令既无特别加重明文,自应适用民法一般之规定,如毁损原因系由于天灾、战祸之不可抗力,祇可另图补救,中央银行保管证,关于此项订定,并无不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