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70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1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2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0月31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: 第 2 册 146 页 | |
曾处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执行中或未执行时,经过合法大赦,罪刑即根本消灭,仍可复充律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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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释日期:民国18年10月31日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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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处五等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执行中或未执行时,经过合法大赦,罪刑即根本消灭,仍可复充律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