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12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11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12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13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6年10月29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63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238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依民事诉讼法第二三八条规定,裁定经宣示或送达后,法院始受羁束,来问情形,前后两裁定,既属同时送达,则前裁定系在未送达前,即已废弃可知,法院自行废弃其未受羁束之裁定,尚非法所不许,虽前裁定亦经送达,但业被废弃,自不因送达而生羁束之效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