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5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34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35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36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1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2 页

相关法条:民事诉讼法 第 498 条 ( 24.02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不经言词辩论之再审判决书,仍就其书状内所表明者,为事实之记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