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5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34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5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6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6月1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2 頁 | |
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 ( 24.02.01 ) |
不經言詞辯論之再審判決書,仍就其書狀內所表明者,為事實之記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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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條:民事訴訟法 第 498 條 ( 24.02.01 ) |
不經言詞辯論之再審判決書,仍就其書狀內所表明者,為事實之記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