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7号解释
←司法院院字第173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1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 | |
外国私人将有永租权之土地,移转于中国人,如其设定之初,确有买卖性质,则受移转之中国人,自可准其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。
←司法院院字第1736号解释 |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7号解释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13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 | |
外国私人将有永租权之土地,移转于中国人,如其设定之初,确有买卖性质,则受移转之中国人,自可准其为所有权移转之登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