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7號解釋
←司法院院字第1736號解釋 | 中華民國《司法院 院字第1737號解釋》 |
司法院院字第1738號解釋→ |
解釋日期:民國27年6月1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3 頁 | |
外國私人將有永租權之土地,移轉於中國人,如其設定之初,確有買賣性質,則受移轉之中國人,自可准其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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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釋日期:民國27年6月13日 | |
資料來源: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83 頁 | |
外國私人將有永租權之土地,移轉於中國人,如其設定之初,確有買賣性質,則受移轉之中國人,自可准其為所有權移轉之登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