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38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37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38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39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6月13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83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法 第 253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仿造第三人商标,出售同一商品,其仿造行为,既在他人将该商标依法注册(登记)以前,自不发生仿造已登记商标之问题,即使在他人注册后,知情而仍继续出售,亦不负刑法上之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