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56号解释

司法院院字第1755号解释 中华民国《司法院
院字第1756号解释》
司法院院字第1757号解释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7日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5 页

相关法条: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 第 315、316 条 ( 24.01.01 )

因为作品司法性质,所以中华民国司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。

  甲、乙互殴各负微伤,甲告诉而乙自诉,既非同一案件,应依自诉、公诉各规定分别办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