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院字第1758号解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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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院字第1759号解释→ |
解释日期:民国27年7月27日 | |
资料来源: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3 册 1496 页 | |
矿业法第一百十一条所追缴之相当代价,不扣除工资、运费及其他一切费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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矿业法第一百十一条所追缴之相当代价,不扣除工资、运费及其他一切费用。